根据《民法典》第1062条规定,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房产原则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。具体认定需满足三个要件:购房行为发生在婚姻登记后、购房资金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、产权登记未明确约定为个人财产。
不影响共同财产性质认定,但处分房产时需夫妻双方共同签字确认。
明确记载双方产权比例,离婚时原则上按登记比例分割。
未明确份额情况下,离婚时法院会综合考量贡献度、婚姻存续期等因素判决。
首付款视为个人财产,共同还贷部分及其增值属于共同财产。计算公式:共同财产部分=还贷总额×(房屋现值÷总购房成本)。
需区分赠与性质:婚后父母全款购房且登记在子女个人名下的,视为个人财产;部分出资或登记双方姓名的,推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。
评估时点选择:以离婚诉讼立案时市场价为基准,特殊情形可追溯至分居时。
折价补偿计算:采用评估现值-剩余贷款-个人财产部分=可分割净值公式。
子女抚养优先:直接抚养子女方可主张房产居住权,但需补偿对方折价款。
2023年起多地法院试点贡献度评估系统,在分割房产时会综合考量经济贡献、家务劳动、子女抚养等隐性贡献,实现更公平的财产分配。